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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16-11-24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号)要求,引導和規範汽車動力電池行業健康發展,制訂本規範條件。

(二)國家支持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做優做強,以企業生産和産品應用安全為基礎,引導企業建立産品生産規範和質量保證體系,鼓勵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高産品研發和制造水平,提升産品性能和質量,滿足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的需求。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願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範條件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生産并為汽車産品配套的動力電池生産企業。

本規範條件所指動力電池是指在汽車上配置使用的、能夠儲存電能并可再充電的、為驅動汽車行駛提供能量的裝置,包括锂離子動力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和超級電容器等,不包括鉛酸類電池。

本規範條件所指動力電池生産企業,包括動力電池單體生産企業(以下簡稱單體企業)和動力電池系統生産企業(以下簡稱系統企業)。

二、企業基本要求

(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符合汽車産業發展政策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節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要求,建有安全生産、環境保護預案機制和節能管理體系,通過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生産等方面的評估或認證認可,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監控和處置系統。

(七)具有生産場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生産用地面積、廠房應與企業生産的産品品種和規模相适應。

(八)锂離子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産能力不低于80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産能力不低于1億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産能力不低于1千萬瓦時。系統企業年産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生産多種類型的動力電池單體企業、系統企業,其年産能力需分别滿足上述要求。

(九)企業應在動力電池産品的安全性、一緻性、循環壽命等方面制訂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标準的企業标準,并予以實施。

(十)企業近兩年内沒有出現生産經營和産品應用重大安全事故。

三、生産條件要求

(十一)企業應具有與生産産品品種和規模相适應的生産設備、設施及其所有權。

單體企業應具有電極制備、電芯裝配、化成等工藝過程的生産設備設施,以及對生産車間溫度、濕度、潔淨度等進行實時監控的生産環境監控系統和相應的設備設施。

系統企業應具有适合批量生産的動力電池系統裝配流水線。

(十二)單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電極制備、疊片/卷繞、裝配、注液、化成/分容等關鍵工藝過程的自動化生産能力和在線檢測能力。

系統企業應至少具有電芯或模組的檢測、焊接或連接、裝配、下線檢測等關鍵過程的自動化生産和在線檢測能力。

(十三)企業應具有規範化的工藝流程,并建立從原材料、半成品、生産過程工藝參數、産品出廠等完整的監視體系,具備工藝精确控制等産品一緻性保證能力。

(十四)企業應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水、廢氣進行監視和排放控制,對廢料的處置和回收進行監督和管理。各類排放應符合GB30484《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等國家、行業标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技術能力要求

(十五)企業應建立産品設計開發機構,配備相應的研究開發人員,其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得少于10%或總數不得少于100人。研究開發人員至少應涵蓋新産品技術研發、材料分析評價、新工藝工裝開發、産品試制與測試分析、企業标準制修訂、專利跟蹤和申請等方面。

(十六)企業應建立與汽車研發相适應的産品設計開發流程和技術管理體系,建立汽車動力電池産品設計規範,建立産品開發信息數據庫,并應具備以下研究開發能力:

單體企業應具有單體動力電池的設計開發生産工藝及産品(含材料産品)測試驗證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單體動力電池安全性、一緻性等關鍵性能的驗證分析能力。 

系統企業應具有動力電池串并聯及結構、輔助裝置、承載裝置結構、管理系統、熱管理系統的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統及關鍵部件安全性、一緻性、可靠性等關鍵功能及性能的驗證分析能力。

(十七)企業應配備至少滿足以上材料分析、研發試制、安全評價、性能評價等的相關開發工具、軟件、研發及測試驗證設備、試制設備(含中試線)等。

(十八)企業應具備完整的産品研發經曆,并具有産品研發持續投入保障能力。

五、産品要求

(十九)動力電池産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要求(見附件1),并經具有資質的汽車動力電池相關檢測機構測試合格。

(二十)企業研發生産的産品應符合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

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二十一)企業應通過TS16949質量體系認證,編制并執行生産一緻性控制計劃。

(二十二)企業應建立從原材料入庫、半成品檢驗、到成品出廠完整的檢驗體系和可追溯體系,并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生産管理。

七、售後服務能力要求

(二十三)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并具有産品售後服務的質量保證能力。應具有對動力電池故障快速響應能力,以及動力電池使用、故障及主要問題總結分析的能力。

(二十四)企業應滿足國家和地方關于動力電池産品回收利用相關的政策法規要求。

八、規範管理

(二十五)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汽車動力電池規範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須編制《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條件申請報告》(見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中中央企業所屬的企業通過企業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2.企業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動力電池生産企業管理系統”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線進行申報。

3.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負責對動力電池生産企業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初審。

4.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将初審合格的企業材料通過“汽車動力電池生産企業管理系統”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将正式紙質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報送部門需确保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真實。

5.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6.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二十六)列入公告的動力電池生産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産品類型、産品外形、企業名稱、生産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中央企業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5.企業對照規範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6.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将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後達到規範條件要求、公示後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二十七)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業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線提交年度發展報告(見附件3),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遞交紙質材料1份。工業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業年度發展情況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每年要對本地區或所屬企業執行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弄虛作假、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安全隐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内的企業進行抽查,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對公告内的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将暫停或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發展報告的;

4.不能保持規範條件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

6.企業生産或産品應用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暫停公告資格的企業,應限期整改,整改後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從目錄中予以撤銷。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列入公告,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的,撤銷後3年内暫停受理公告申請。

九、附  則

(二十九)未列入現有産品分類類型的動力電池生産企業,參照本規範條件執行。

(三十)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适時進行修訂。

(三十一)本規範條件自2017年X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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